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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歲杜老太將兒子告到了法院,聲稱兒子從不看望自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要求撤銷贈與其房產的合同。10月20日,于洪區人民法院公佈審判結果,杜老太因不具備四種撤銷贈與合同情況而敗訴。
八旬老婦告兒子索要贈送房
杜老太說,1997年與丈夫通過房改,得到位於于洪區白山路一處60餘平方米的房子所有權。後來,丈夫去世後,兒女們都同意放棄繼承房產,產權改到了自己名下。
2007年,爲了多得房屋補貼,杜老太將房產證變更到兒子名下。杜老太說,兒子答應自己,只要自己需要隨時都可以將房產證變更回來。隨後,自己跟着兒子一起辦理了各種手續。
杜老太說,因爲辦手續時,自己已是79歲高齡,對兒子拿來的各種材料都沒接觸過,也不知道材料裏相關內容,只是按兒子的要求在相關材料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3年6月,杜老太想將房產證變更到自己名下,卻遭到了兒子的拒絕。這時,杜老太才發現先前辦理的各種手續原來是贈與合同,已將房產贈與給了兒子。
杜老太認爲兒子欺騙了自己,自己簽字辦理變更手續是爲了得到房屋補貼,對贈與合同內容並不知情。因此,杜老太起訴兒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將房產變更自己名下。
對此,杜老太的兒子稱母親贈房時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存在重大誤解。另外,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所贈房屋已經過戶自己名下,母親不具有相關法定的撤銷情形和撤銷權。
四種情況贈與合同可撤銷
經審理查明,杜老太系離休人員,每月離休工資3900元。杜老太育有二子一女,現其獨自生活居住在爭議房中,也從未向兒女們主張索要過贍養費。另外,杜老太也承認兒子每月去探望自己一二次。
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杜老太和兒子自願簽訂贈與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爲有效。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撤銷權分爲約定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由於杜老太在與兒子之間的贈與合同中沒有約定撤銷權,而且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加上兒子否認,因此杜老太無法使用約定撤銷權。
兒子去探望過杜老太,不屬於不履行贍養義務。杜老太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簽訂贈與合同時自己存在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兒子存在欺詐的行爲。另外,杜老太爲了獲得房屋補貼將房屋更名過戶到兒子名下,不應構成對贈與合同的重大誤解。
因此,法院依法駁回杜老太的訴訟請求。杜老太不服判決上訴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