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元花園小區業主王先生入住小區多年,可由於工作調動常年不在石家莊,就到物業處申請空置房,想只繳納20%的物業費卻被拒,理由是該條例在本小區不執行。這令王先生感到不解,難道因爲小區是商住兩用樓所致?昨日,他向本報打來諮詢電話。
王先生多年前購買了開元花園小區的房子,購房時,合同顯示該樓盤爲商住兩用樓。2007年,小區交房,他裝修入住後一直按時繳納物業費。他後來調到外地工作,常年不在家,“最初,我們也是全額繳納物業費,後來,我聽說空置房可以繳納20%的物業費。”這期間,他還上網查閱了《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連續三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20%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簽訂的合同中對這個沒有其他約定,而且我符合空置房標準,可物業就是不執行。”王先生說雖然他已全額交納了物業費,可總是心生疑惑。
記者聯繫了小區物業,一位工作人員說,小區空置房不執行20%的物業費,因爲他們沒有接到相關文件通知,若是繳納取暖費則可申請空置房。
那麼,商住樓是否可以申請空置房物業費?市物價局相關工作人員答覆說,商住樓並非普通住宅,物業費收費標準也不在政府指導價格範圍內,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此,若物業合同中對空置房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則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市物協祕書長劉明也持相同觀點,認爲商住樓空置房收費標準以雙方協商爲準。□社區記者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