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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新港城住宅小區D區15號樓一單元501室的李女士給本報新聞熱線6132888打來電話稱,她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不給她售電,給她家的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接到李女士的報料後,記者10月16日下午3時許,來到了李女士家中瞭解情況。據她講,10月13日上午,她發現自家的電錶上的電不足9度,爲了不影響生活和孩子晚上做作業,她急忙到小區物業公司購電,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小區物業以她未交無影無蹤管理費爲由,拒絕給她售電。
“我是2006年入住新港城住宅小區的,從2007年開始至今,住在我樓上601室的住戶時不時漏水,當時我就將漏水情況反映給了物業公司,由於601室住戶的房主當時是小區物業公司的經理,就把漏水之事全權委託給了物業公司處理,但物業公司遲遲不予處理,一氣之下,我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李女士告訴記者。“特別是今年7月13日,整個房子到處漏水。由於接二連三地漏水,致使我花在維修房子的費用達七八萬元,爲此我找過無數次物業公司,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據李女士講,爲了徹底解決漏水之事,今年7月23日,有城關區房產管理局、雁北街道辦事處、蘭州金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601室業主委託人和她本人,在城關區房產管理局的主持下,召開了協調會議,並達成由601室業主賠償她房屋維修費用4萬元的協議,協調人都在協議上籤了字,但時至今日,601室並沒有履行協議。
當日下午4時許,記者來到了蘭州金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瞭解情況。專門負責處理此事的物業公司經理黃健說:“以前是漏過兩次水,但不是天天漏水,我們也調解過,但一直沒有調解成功。”在談及爲什麼不給501室購電時,黃健說:“她家的房子漏水總不是我們物業公司漏的,她家不交物業管理費,我們停止對她的一切服務也是合適的。”物業公司服務中心主任朱世江說:“他們兩家有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但不能因爲我們沒有調解成功,拒絕繳納我們的物業管理費吧?”對於這種說法,李女士說:“在第一次漏水後,601室的業主就將這事全權委託給了物業公司處理,他們答應要處理的,但一直沒有結果,我不找他們找誰去?物業公司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說法完全是推卸責任,誰給他們限購國家照明電的權力?”
那麼物業公司有沒有給業主限購照明電的權力呢?10月17日上午10時許,記者來到了地處蘭州市安寧區劉家堡的蘭州供電公司尋找答案。蘭州供電公司營銷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我國《電力法》的有關規定,電是國家的特殊商品,在居民不違反《電力法》的有關規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便限電和斷電,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但不能以限購電相要挾業主達到自己的目的。”甘肅誠信律師事務所王維軍律師說,就物業公司限購電所造成的損失,業主完全可以起訴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