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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規定,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辦法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新辦法規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對被徵收人進行三方面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區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週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以下規定徵收房屋:徵收住宅房屋時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於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徵收營業、生產加工業臨時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徵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徵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根據新辦法,產權調換房屋爲多層房屋的(7層以下含7層)過渡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應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記者朱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