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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預拌瀝青混合料和水泥穩定粒料生產質量管理,保證預拌瀝青混合料和水泥穩定粒料質量,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福建省預拌瀝青混合料和水泥穩定粒料質量管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要求新建的拌合廠(站)應建立健全《標準》規定的質量保證體系後方可從事生產供應混合料活動,已有的拌合廠(站)應對照《標準》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2015年4月1日起,未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的拌合廠(站)不得從事生產供應混合料活動。
《標準》要求,拌合廠(站)應按照本標準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後方可從事生產供應混合料活動。在混合料生產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將混合料採購合同和拌合廠(站)質量保證體系相關資料提交給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現有的預拌瀝青混合料拌合廠(站)可通過改擴建建設符合《標準》要求的瀝青混合料拌合廠(站),水泥穩定粒料拌合廠(站)應儘可能依託已有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進行改擴建並達到《標準》要求。
《標準》同時要求,拌合廠(站)應建立以試驗室爲核心的質量保證體系,設置技術與質量管理機構,加強工程技術和檢測人員業務培訓,制定儀器設備、檢測人員、作業指導等試驗室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確保混合料生產質量。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