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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於避免多交稅費、給子女落戶等原因,而購買房屋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屢見不鮮。然而,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卻會帶來不少麻煩。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過這樣的諮詢。
【案情簡介】
王甲有一子王乙,在2010年王乙與劉某結婚,2011年王甲自己出資,用王乙的名義購買了住房一套,2013年年底王乙與劉某離婚,雙方對王乙名下的這套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產生了分歧。
【律師點評】
父母以子女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房產證是否也辦理在子女名下,是否體現子女的配偶的名字。如果沒有子女配偶的名字,則應認定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出資行爲,構成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的配偶無關,該房屋並非爲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屋爲子女的夫妻名下,並且沒有其他特殊約定,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在夫妻名下,並且沒有特別約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後的居住人並不影響房屋權屬的認定。
(本報記者劉曉羣通訊員陳君)
-相關案例
房產證署了兒子名欲要產權被駁回
父母出資買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父母支付,但房屋買賣合同、貸款合同卻以其子的名義簽訂,產權登記在其子名下。由於兒子要賣房,父母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對該房確權並要求兒子將房屋過戶,卻被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2009年10月,兩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原告支付了購買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項。原告接收此房後,考慮到被告夫婦暫無房居住,便將該房借給被告使用。被告於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諾書》,確認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資購買,被告“終身無權處理此房,無權變更、買賣此房”。但2013年10月以來,被告多次對外宣傳此房是他個人財產,並企圖賣掉此房。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確認該房屬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故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爲被告。關於原告與被告之間購買房屋出資的問題,原告可另行起訴向被告主張。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