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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的房產已經賣給他人,但爲了非法獲利,惠東一男子竟然僞造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以便“一房兩賣”,非法獲利後攜款潛逃。日前,惠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苗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1年,被告人陳某苗向被害人黃某建借了20多萬元,黃某建從2012年起向陳某苗追討均未果,而陳某苗則承諾其位於吉隆鎮上步金山區某處的兩棟房產賣出後還款。2013年10月7日,黃再次與陳某苗協商還款一事,陳某苗提出其兩棟房底價至少120萬元。剛好被害人有一朋友想買房,於是兩人協商定價120萬元,先付74.82萬元,餘款待過戶後付清。同年10月14日,兩人到平山南湖路農村信用社,被害人轉款74.82萬元到被告人提供的賬戶,被告人同時交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各一本,並相約當日下午到房管局過戶;當天下午,黃某建打電話給陳某苗要求一塊去過戶時發現其電話已關機,趕緊到房產局查詢,發現該兩棟房產已於2012年轉讓給他人,而被告人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爲假證。當日,陳某苗通過轉賬和櫃檯取款方式將錢全部取走,除將部分錢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外,攜帶剩餘錢款潛逃。今年1月6日,公安機關將陳某苗抓獲歸案。
今年1月17日,被害人黃某建收到陳某苗退還的詐騙款2.3萬元;7月15日,被告人陳某苗自願將在被抓獲時交給黃某建的黃金玉墜項鍊一條、鈴木天語小轎車一輛共折款7.6萬元償還被害人。
惠東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苗構成詐騙罪,結合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賠償部分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萬元。作案工具假房地產權證、國土證各一本,予以沒收銷燬。(記者/盧慧通訊員/潘子璐吳衛李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