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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及其控股的寶田物業公司,是公明樓村社區第二工業區同富裕工業園的“二房東”,以物業租戶拖欠房租30天爲由,將租戶告到寶安區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公明法庭第二次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法庭上不見郭某的身影,而被告代表則悉數到場參加庭審。
原告:兩被告拖欠租金超30日
原告郭某訴稱:深圳南頭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廠是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在深圳開辦的來料加工企業。2009年6月20日,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租賃廠房合同》,約定由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將位於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樓村社區第二工業區同富裕工業園3號、4號共兩棟廠房(每棟廠房各三層,每棟面積5500平方米,合計11000平方米)租給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期限從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涉案廠房租金以每平方米人民幣8.5元計算,從2014年6月19日起至合同期滿,涉案廠房租金調整爲每平方米人民幣9.35元。而且,合同第三條明確規定:“(乙方)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應在每月15日前將租金交予甲方(郭某),乙方不得無理拖欠……如乙方逾期30日未付租金,甲方有權取消租賃。”
上述《租賃廠房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涉案廠房交付給被告二(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後,涉案廠房實際由被告一深圳南頭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廠在使用,主要用於來料加工生產用途。但是,兩被告從2014年6月份開始拒絕支付租金,且公司老闆刻意躲避原告,拒絕與原告就租金問題進行協商。兩被告拖欠租金至今已超過30日,原告經多方聯繫未果,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原告故意不送租金明細表
被告律師表明兩點:一、原告郭某不是涉案廠房的出租方,並非本案適格主體;二、不存在被告人拖欠租金、逾期交付租金超過30日的事實。
涉案律師認爲,涉案合同雖然甲方打印爲原告,但被告二(合利昌實業有限公司)是與出租方深圳市寶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押金也是由深圳市寶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郭某僅爲出租方代表,並非出租方。原告郭某不是涉案廠房的出租方,沒有權利訴請判令解除涉案租賃合同,被答辯人並非本案適格主體,依法應駁回其起訴。
被告律師認爲,原告爲達到逼迫被告按照其要求增加租金的目的,不擇手段,本案系惡意訴訟,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責任的權利,包括要求索償損失等。
郭某作爲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爲達到逼被告按照其要求增加租金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的目的,自2014年7月起,原告故意不向被告送達租金明細表,不向被告出具租金的收款收據,刻意躲避被告,以圖造成被告遲延交付租金的事實,甚至指派人員於2014年6月25日至27日用卡車擋住租賃廠區大門,嚴重妨礙被告正常使用租賃物,同時對被告的生產經營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失巨大。記者王奮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