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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管理,保護公有房屋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有房屋租賃管理的通知》。單位產房屋移交和委託管理前,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移交和託管意向書面通告全體承租人,並徵得承租人同意。公有房屋管理單位將使用統一的公有房屋管理系統,2014年10月1日後新增單位產房屋數據信息應經覈查後,方可錄入並依據系統數據領取或打印租賃合同。
本市城鎮範圍內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產權類別分爲直管公產房屋和單位自管產房屋(以下簡稱單位產)。單位產房屋移交是單位產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移交給國有企事業房屋租賃經營管理單位。單位產房屋委託管理是指單位產房屋產權人將房屋委託給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由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對房屋進行出租、修繕等管理的行爲。
《通知》明確,單位產房屋移交和委託管理前,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移交和託管意向書面通告全體承租人,並徵得承租人同意。房屋產權人和接管單位應當簽訂房屋移交、託管協議,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銜接好房屋租賃和修繕各項管理工作。單位產房屋移交、委託給接管單位後,接管單位應當與被接管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時收回承租人手中的原租賃合同。承租人遺失原租賃合同的,應當在接管單位指定的本市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滿30日無人提出異議後,接管單位再與承租人補辦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