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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出臺,5萬或8萬的經適房貨補不能重複享受
2014年10月15日
民生優先,長沙正強力推進新一輪棚改進程。
申請安置補貼的對象必須具備什麼條件?申請了經適房貨補還能再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嗎?若此次徵收的房屋是使用經適房貨幣補貼購買且產權爲經適貨補房的該如何操作?
這些疑問,都能在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中得到解答。
瀟湘晨報記者劉李楊湘徽長沙報道
申請15萬安置補貼需滿足四條件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的相關精神,10月13日,長沙市安居棚改辦、市住房保障局制定出臺了《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簡稱《細則》)。
其中明確:內五區範圍內棚戶區改造和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徵收中他處無住房同時未申請住房保障的被徵收對象,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可以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申請安置補貼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內五區範圍內棚戶區改造和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徵收項目;二是他處無住房;三是未申請住房保障的;四是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具體對象包括:被徵收房屋產權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單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徵收房屋關係人(被徵收房屋產權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人士)。
《細則》規定:被徵收對象申請棚改安置補貼標準均爲15萬元,沒有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區別。不能重複申請享受5萬或8萬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自主選購房屋建築面積不高於(含)120平方米
經批准取得《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憑證》的被徵收對象,可在長沙市中心城區範圍內自主選購房屋建築面積不高於(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內未購買住房的,《補貼憑證》作廢。
選購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持《補貼憑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建設單位覈對無誤後,與購房人簽署《申領棚戶區安置補貼授權委託書》,購房人可憑《補貼憑證》按補貼標準數額衝抵購房款。購房補貼資金由住房保障局與開發建設單位憑證結算支付。
補貼發放方面,《細則》明確:購房商品房期房或現房的,由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購房人身份證複印件、《補貼憑證》原件、《授權委託書》、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補貼金額)等資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辦理補貼資金髮放手續,市住房保障局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覈准收件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送市財政部門複覈。市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覈,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開發建設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經適貨補房須退回貨補後方可申請
《細則》在產權及交易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
通過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性質爲棚改補貼安置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得用於購買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業抵押;房屋上市交易、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再取得其他房屋時須將補貼款項全額退繳至市財政指定賬戶,也可以在全額退繳補貼款項後變爲完全產權。
此外,持《補貼憑證》所購的房屋,如遇再次徵收時需全額退繳補貼款項。
《意見》生效之日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徵收項目中,已取得《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確認單》或者《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的棚戶區改造及其他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徵收項目保障對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細則》還規定,若此次徵收的房屋是使用經適房貨幣補貼購買且產權爲經適貨補房的,須退回政府補貼的經適房貨幣補貼款項後,方可按私有房屋徵收人的條件申請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
長沙市棚戶區改造安置補貼審批操作細則
申請對象以及申請補貼時還須符合的條件
補貼標準
申請審批:審批流程、需提交的資料
自主購房補貼發放產權及交易
實施時間系統錄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