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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動工的,或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且中止建設一年以上的土地,都將作爲閒置土地予以清理。日前,省國土資源廳發佈文件,明確了閒置土地清理範圍、認定標準及處置完成標準,並對各地今年年初開始的清理進展工作進行全面摸底調查。
文件明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等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土地;已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以上的土地,都將認定爲閒置土地。
根據規定,未明確約定動工期限的,動工開發日期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實際交地之日算起。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閒置土地認定標準,司法查封后滿一年以上未動工的,可不認定爲閒置土地。(記者孫佔鋒通訊員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