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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某與張某於2000年11月2日再婚,餘某與前夫育有兩個子女,張某與前妻育有4名子女。2002年5月張某參加房改購買房屋一處,登記在張某名下。2014年6月張某去世,張某的4名子女主張該房產系其父親的遺產,要求餘某搬離房屋,餘某想問:該房產有其份額嗎,其應當搬離嗎?
解答:首先,若餘某與張某婚後沒有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應當屬於餘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餘某享有該房產一半的份額。其次,餘某作爲張某的妻子,在張某去世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餘某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如果餘某與前夫所生育的2名子女與張某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也可以繼承張某的遺產。綜上上述房屋中有餘某的份額,張某的子女要求餘某搬離不符合法律規定。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其享有的份額較大,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歸餘某所有,餘某對其他繼承人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