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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某市機械公司將供電公司要求它採取防護措施的鐵構架廠房屋出租給陳某改建經營商場。陳某與鄭某簽訂商場水電裝修施工協議,約定陳某一些水電裝飾工程發包給鄭某,並約定由鄭某對工程範圍內的安全責任完全負責承擔。
2007年9月15日,受害人蔣某受僱於鄭某爲該商場安裝室外廣告牌照明電源,在施工過程中,僱主未能提供適當防護工具,導致蔣某上房頂後舉金屬管時被高壓電擊傷。
後來,蔣某將供電公司等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認爲,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蔣某在受僱工作過程中觸電致殘,依法有權主張法律保護,鄭某作爲僱主,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對僱員受損承擔賠償責任,陳某選任不當,依法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機械公司提供違章建築供他人作爲商業使用並獲取利益,卻未按照電力部門的要求對相關違章建築整治且未對承租人告知安全隱患,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供電公司雖爲電力設施產權人,因本案其他當事人違法施工,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供電公司不需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鄭某承擔60%責任,陳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機械公司承擔40%責任;駁回受害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僱主鄭某因其對受害人的工作未提供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存在過錯而承擔責任,陳某將工作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沒有安全生產條件的人,也應擔責。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機械公司也因提供違章建築供他人作爲商業使用並獲取利益,卻未按照電力部門的要求對相關違章建築整治且未對承租人告知安全隱患,也有過錯。對於另一被告供電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爲,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據此,供電公司不存在過錯。
家庭安全用電常識
1.每戶的家用電錶前必須裝總保險,電錶後應裝有總刀閘和漏電保護開關。
2.任何情況下嚴禁使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保險絲的大小一定要與用電容量匹配。不得在帶電情況下(未拉開刀閘)更換保險絲。
3.燒斷保險絲或漏電開關後,須查明原因再合上電源開關。
4.購買家用電器時應認真查看產品說明書的技術參數(如頻率、電壓等)是否符合本地用電要求。
5.當配電設備不能滿足家用電器容量要求時,應予更換改造,嚴禁湊合使用。
6.購買家用電器還應瞭解其絕緣性能:是一般絕緣、加強絕緣,還是雙重絕緣。如果是靠接地作漏電保護的,則接地線必不可少。
7.帶有電動機類的家用電器(如電風扇),還應瞭解耐熱水平,是否長時間連續運行。要注意家用電器的散熱條件。
8.安裝家用電器前應查看產品說明書對安裝環境的要求,不要把家用電器安裝在溼熱、灰塵多或有易燃、易爆、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中。
9.在敷設室內配線時,相線、零線應標誌明晰,並與家用電器接線一致,不得互相接錯。
10.家用電器與電源連接,必須採用可斷開的開關或插接頭,禁止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劉正林趙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