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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承包了電氣公司的一項工程,併爲其代買電纜材料,電氣公司卻拒絕付款。電纜公司申請仲裁,要求雙方共同支付這筆款項。最終,庭審裁決電氣公司承擔貨款和違約責任,工程公司要承擔逾期通知的違約責任。
2008年,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某電氣公司的一項工程。因需要購買電纜材料,兩公司和電纜公司簽訂《電纜購銷合同》。合同規定,電纜公司供貨給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委託電氣公司付款,如不及時付款,電氣公司還要承擔電纜公司的利息損失。而電纜公司的發票必須註明電氣公司爲購貨人。
在電纜公司送完貨後,兩個買家並沒有支付任何貨款。幾次要款未果,電纜公司申請仲裁,要求兩公司共同支付貨款。工程公司認爲應由電氣公司支付,而電氣公司稱自己只是代付款,實際還是由工程公司買單。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仲裁庭認爲,電纜實際是爲電氣公司所用,在合同中雖然工程公司是購買人,但約定由電氣公司付款。因此庭審裁決電氣公司支付貨款和違約金。而工程公司沒有及時把電纜公司催款的要求通知到電氣公司,要承擔逾期通知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