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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算賬
廣州市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5808元
按照規定,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
5808×3=17424元
因此,2014年度本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7424元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本報訊(記者賴偉行通訊員張帆、張映珍)從7月起,廣州市住房公積金開始了新的繳存年度。昨日,廣州市地稅局透露,隨着廣州市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公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上限也相應調整爲17424元。
據介紹,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照此計算,2014年度本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7424元(廣州市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5808元,即5808元×3)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那麼,是不是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在4182元(17424×12%×2)以下,就是免稅?市地稅局指出,不能簡單地用公積金總額進行對比,這樣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是不準確的。“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任一項超標,超出部分就需計徵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介紹,廣州市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爲5%~20% ,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應按規定計稅。
注意
單位個人繳存基數(17424元以下)
和比例(12%以下)均符合才能免稅
例1:趙某2014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爲18000元,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均爲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個人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皆超過免稅標準,則有1218.24元【(18000×15%-17424×12%)+(18000×15%-17424×12%)】需併入工資總額計徵個稅;
例2:錢某2014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爲18000元,繳存比例單位爲8%,個人爲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比例三項超過標準,單位的繳存比例符合免稅標準,其則有655.2元【(18000×8%-17424×8%)+(18000×15%-17424×12%)】需併入工資總額計徵個稅;
例3:李某2014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爲8000元,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均爲15%,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符合免稅標準,個人的繳存比例、單位的繳存比例超過免稅標準,則有480元【(8000×15%-8000×12%)+(8000×15%-8000×12%)】需併入工資總額計徵個稅;
例4:孫某2014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爲18000元,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均爲10%,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個人的繳存基數超過免稅標準,個人的繳存比例、單位的繳存比例符合免稅標準,則有115.2元【(18000×10%-17424×10%)+(18000×10%-17424×10%)】需併入工資總額計徵個稅;
例5:周某2014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爲10000元,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均爲10%,即單位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個人的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皆符合免稅標準,則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可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需併入工資總額計徵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