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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本報社區幫辦走進鳳凰小區,開展法律諮詢、家電維修、醫療諮詢等服務,其中不少市民對鳳凰新城小區的房產證問題反映強烈。
鳳凰新城小區二期16號樓三單元的居民宮先生於2009年在鳳凰新城買了這套房子,“購房合同上寫着應在商品房綜合驗收360日之內將房產證辦理出來,但是五年過去了,房產證到現在也沒辦下來。”宮先生說,當時買房的時候是從建築商那裏買的,房子是開發商給建築商抵錢的,後來聽說房子沒有預售許可證。
“之前找過開發商,開發商承認因一期二期工程中存在違規加蓋的情況沒有得到相關部門審批,但開發商說補交罰款後就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宮先生說,原本16號樓只有兩個單元,可現在多出來一個單元,整個小區一期二期加起來有4、5處違規加蓋的情況。
“眼看孫女明年上小學了,沒有房產證的話孩子上不了學,耽誤不起啊。”宮先生說,小區內今年因爲沒有房產證上不了學的孩子也有很多。
據宮先生稱,規劃部門的回覆是房子建成後並沒有進行房屋的複審。記者隨後多次撥打煙臺初家鳳凰置業有限公司的電話,但都沒人接聽。
對此,山東鼎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修渤稱,購房者應當在買房前看看開發商的五個證件(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預售許可證)是否齊全,在證件齊全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買賣,而開發商則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把房子賣給居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買方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見習記者朱文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