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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拿着假房產證作爲抵押騙取12萬元,之後溜之大吉,最終被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家住濟南的無業人員孫某,苦於無處掙錢,便打起了騙錢的主意。聽說陳某能夠抵押借款,孫某感覺詐騙機會來了,便提前找人僞造了一份天橋區某寫字大樓一間寫字間的房產證。
2011年5月31日,孫某帶着假房產證來到陳某家中,表示要用這個房產證向陳某抵押借款12萬元,借款期限兩個月。陳某看了房產證後,在沒有核實真假的情況下將其留下作抵押,並講明可以借給孫某12萬元兩個月,但提出借款利息10000元要寫在借款本金內。爲了儘快拿到錢,孫某出具給陳某13萬元的借條(其中1萬元爲利息)。
拿到借條,陳某就把本人的銀行卡出借給孫某,自2011年5月31日至6月21日,孫某從該卡中分27次取款,共計12萬元,得手後溜之大吉。
直到2011年8月31日,陳某才持上述房產證到濟南市房管局查詢,得知房產證爲假證,並被濟南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予以收繳。意識到被騙,陳某向孫某追索欠款未果,向公安機關報案。
當年12月17日,孫某在公安機關退賠了陳某3萬元,但剩餘的9萬元已被他揮霍掉。日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提醒,一方面,陳某應拿着房產證先到房管局調查覈實真假,看有無抵押或已出售行爲。另一方面,公民之間的借貸風險較大,一定要依法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並辦理借款抵押擔保手續,並且一定要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證,這樣即使借款人溜之大吉,借出的款項也可以通過變賣抵押擔保物形式得到補償。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覈准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記者馬雲雲通訊員丁哲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