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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購買一手商品房不同的是,二手房屋交易買家與賣家之間協商空間較大,可正因如此,買主有時會遇到不必要的麻煩。市民羅某在購買小欖鎮北區的一處房產時就被賣房者給“坑”了,在按照賣房者要求聯名開戶存進8萬元後卻遭遇對方“坐地起價”,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了相關案情。
買主多次要求籤訂合同被一推再推
羅某於2011年9月4日向市民阿貞訂購其丈夫阿志(化名)名下位於中山市小欖鎮北區的一處房地產,雙方當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阿貞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房產給羅某。
羅某遂交納了2萬元訂金,雙方同意對房產的具體交易事項如過戶、交付時間及購房款支付時間等其他條款待日後協商一致後再另行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可誰知,此後羅某多次與阿貞協商房產買賣事宜未果,並於2012年8月16日再次與阿貞協商並要求籤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她卻要求原告羅某與其在銀行開聯名存摺並存進8萬元作爲購買誠意,才簽訂合同事宜。
羅某依照其要求共同到小欖某銀行開立了聯名戶,並存進了8萬元,聯名戶分爲主卡和副卡,羅某持主卡,阿貞持副卡,必須經雙方同時簽名才能取出存款8萬元。
沒想到,拿到副卡後阿貞竟然改了口,要求擡高交易總價,以115萬元才同意轉讓房產。這遭到了羅某的拒絕,他要求阿貞退回訂金2萬元並配合自己註銷聯名戶取出8萬元,但阿貞不予配合。
法院認定雙方未正式形成轉讓合同關係
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羅某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於2011年9月4日簽訂的協議書,被告阿貞立即退回訂金2萬元及利息,協助自己到工行某支行註銷聯名戶,取出聯名戶內存款8萬元,並由被告阿貞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庭審中,羅某明確聯名戶內存款尚有利息321.37元。
法院認爲,由於羅某與阿貞簽訂的協議書只是表明房產轉讓的意向和總價,並沒有任何關於轉讓房產的具體信息,不能確定雙方達成轉讓意向的房產即本案房產,也沒有任何關於轉讓房產的交付、過戶、轉讓價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具體約定,且此後雙方亦未能就相關房產轉讓達成進一步的協議,故應認爲雙方並未形成正式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關係。
法院表示,被告阿貞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爲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故作出判決,解除原告羅某與被告阿貞於2011年9月4日簽訂的協議書;被告阿貞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羅某返還訂金2萬元及利息,協助原告羅某到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欖某支行註銷聯名賬戶,並取出存款8萬元及利息321.37元。(記者/王子威通訊員/李世寅張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