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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引起普遍關注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正式向外發佈。據悉,深圳經適房上市交易後需繳一半差價。
據瞭解,這次深圳市住建局在公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不申請完全產權、不上市交易可保持原狀,另外在繼承問題上也有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顯示,本辦法適用於2008年1月18日以後,深圳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而所謂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該住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爲普通商品住房。所謂經適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並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深圳經適房政策的出發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並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後進入市場交易獲利。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由於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深圳這是依據住建部等七部委出臺的有關文件的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繳納增值收益,這是國家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不繳納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不僅違反國家基本政策規定,對其他社會羣體也是不公平的。
徵求意見稿中同時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佔有、使用該經濟適用住房。
徵求意見稿明確,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爲: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據介紹,與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的比例屬於中等偏低水平。廈門的繳納比例爲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與原購房價之間差價的90%,廣州爲80%,北京爲70%,杭州爲55%,上海的繳納比例則約爲市場價的35%-45%(政府產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