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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段瓊蕾
因爲5平方米的公用樓道,海曙青林灣東區的6戶業主,鬧上法庭了。
事情說起來很簡單:小區8幢3單元頂樓605室的住戶,沒有經過同單元其他業主同意,把一處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樓道圈進自己家,做了個小房間。同時,605室在裝修時,還把家中一根橫樑給拆了——這是根承重橫樑。
多次溝通無效後,有5位業主合起來將605室的業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原本設計回覆原狀。
昨天上午,寧波市海曙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庭審的旁聽席上,坐了好幾個其他小區的業委會主任。
他們說,想借這個案子,也找一找小區違建的解決之道。
緣起——
頂樓住戶圈了公用樓道當房間
被其他業主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8點30分,作爲原告方的3位業主出現在了法院(有2位業主因工作忙未到場),除了律師,他們還把物業公司工程部的負責人也請到了現場。
章先生,是3位業主中的一員。
章先生住的這幢樓總共有六層,一至五層是一梯兩戶,六層特殊些,只有一戶,就是605室。605室的大門邊上,有一個約5平方米的公共樓道空間。2011年8月,605室裝修時,就把這塊空間用磚牆“圈”進自家,做了個小房間。
章先生說,當時,樓裏的其他業主有意見,覺得這塊空間是公用面積,算在每家房屋的公攤面積中了,換句話說,所有人都是掏了錢,六樓拿去自家用,是侵犯了其他業主對這塊空間的共有權。
他們到物業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居委會和海曙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都反映過,最終2011年10月,這堵磚牆被推掉了。
但是2013年10月,他們發現605室又改用鐵皮門繼續佔用共有樓道了,而且這次物業管理部門出書面通知也不管用,對方不肯拆。
最後,雙方只好法庭見了。
昨天,原告代理律師也亮出了法律依據,主要有2個:
《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爲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爲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庭審——
法庭爭論集中在兩個問題上
空間算公攤嗎,佔用影響他人嗎
昨天,作爲被告的605室業主徐先生沒有出現,他的妻子李女士以代理人身份出現在現場。
她沒請律師,親身上陣。
李女士看起來很年輕,她開家網店,時間相對自由。
她一開口就說,首先,這5平方米的空間算不算公攤面積,她是有想法的。房產證上對公攤面積沒有任何具體的明確規定,一口認定他們佔用了公攤面積或者說共有部分,她覺得不是很合適。
李女士也承認自己是用鐵皮門封了隔壁的空間,但淡定地說了三點理由:
第一,隔壁的公共樓道空間沒有燈,晚上黑乎乎的,她覺得對自家有安全威脅——如果有人躲在裏面,根本沒法做出反應;而且這個空間也不衛生,她就曾在這看到過不少雜物;
第二,她不認爲危害到了別人的利益。而且對鄰居們的通行權、相鄰權和安全都沒有任何影響。
第三,她認爲,原告提出的證據,比如物業整改通知書、協調會議的會議記錄等,大都是2011年的,不能作爲2013年事情的證據,而且“當初物業和業委會也都答應過,拆牆後要給這塊空間安裝電燈、瓷磚,可最後都沒有做到呀。”
2013年後,她只接到過一次物業的整改通知書,物業、業委會召集過的一次協調會議邀請,因物業主要負責人的遲到,後來會議也沒繼續下去。
對於605室業主提出的反駁意見,原告律師的回覆是,605室確實是違法佔用了公共空間,不能以業主的個人利益去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605室是不是拆了承重樑
雙方也有話說
此外,原告還在庭審現場出示了大量圖片,證明605室的業主當初在2011年裝修時,將家中衛生間附近的一根橫樑拆除了,而且這根橫樑是承重橫樑。
他們認爲,605室的做法破壞了3單元整幢房屋的承重力、牽制力、減損了整幢房屋的防震減災能力,給其他業主埋下了安全隱患,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安全保障權。
對此,李女士說,家裏確實在裝修時拆除過衛生間附近的一根橫樑,但之前曾請教過專業人士意見,這根橫樑並不是承重橫樑,同時拆除後,他們家還特意又在附近位置架起了2根槽鋼樑,與原本拆掉那根橫樑的作用是一樣的。
庭審進行到最後,法官徵求了雙方的意見,試圖讓雙方進行調解,不過章先生等業主堅持一定要605室先恢復之前的那根橫樑,可605室業主則表示,恢復之前的橫樑意味着整個家都要重新裝修,不可能。
最後,法官表示,庭審後會前往小區進行現場調查,之後再繼續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