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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工業用地開發強度的規定》中對工業用地開發強度做出如下規定:
(一)全縣所有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不得低於0.8。其中,縣開發區、子牙循環產業區、三個市級示範園區不得低於0.9。
(二)全縣所有工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不得低於133萬元∕畝。其中,縣開發區、子牙循環產業區、三個市級示範園區不得低於160萬元∕畝。
(三)除機械製造、化學、造紙、建材等重工業因工藝流程需要可以建設一層廠房外,其他工業項目(含標準廠房),原則上要建多層廠房。
(四)各園區要嚴格按上述規定要求進行招商、簽約、驗收;縣發改委、縣規劃局、縣國土分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發改委不得予以立項,規劃部門不得予以發放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予以供地。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