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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爲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進和規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菏澤市住房保障、發改、財政、物價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的實施意見》,決定在菏澤市範圍內全面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
《意見》指出,2014年起,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合併統稱爲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上報建設計劃、履行審批程序、安排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原用於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並軌後,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爲主,滿足基本住房需要。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將逐步取消戶籍限制,統一面向城鎮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羣體供應。
《意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承租對象的住房和經濟狀況等分類確定租金標準,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實行租金減免,也可以實行“租補分離”,按照先交後補的方式實施梯度保障,實施租金補貼所需的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內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此外,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廉租住房有關規定執行,也可併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後,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餘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記者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