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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賴偉行)國家層面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上月正式公佈,其中在最受關注的保護個人產權信息安全方面多有着墨。昨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也公佈了由其草擬的《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檔案對外利用規定(修訂稿)》(下簡稱《規定》),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根據《規定》,今後房地產登記檔案的利用按照今年出臺的《廣州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執行。其他房地產檔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當事人(用地單位、預售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人、徵收單位、租賃合同簽訂人等)提交身份證明、載明利用事項的介紹信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該房地產檔案中與其直接相關的行政辦理結果和由其提交的申請材料。
利害關係人(仲裁、訴訟雙方或與前款所列當事人辦理的房地產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利用人)提交身份證明及與房地產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產檔案中與其直接相關的行政辦理結果和申請材料。
《規定》還明確,委託他人利用的,受託人應當出具載明利用標的及利用事項的授權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不能提交委託人身份證明原件的,委託書應當經過公證。
在責任追究方面,《規定》提出,利用人因提交錯誤、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檔案利用結果或因不當使用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檔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擅自擴大房地產檔案的利用範圍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產檔案的內容的,同樣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