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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房子非常緊俏!租房的很多是學生和陪讀家長。』廬大姐介紹。每租出一套房子,她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中介費。在她帶領下,記者來到小區8棟608室,一名40多歲的女房東開了門,只見房中裝修精致。『剛有一個學生及其家長搬離。』廬大姐說,一年起租,月租2500元(含物業費),不還價。房東跟著解釋:『這裡離南雅中學只有3分鍾路程,條件更好,當然貴一些咯。』記者嫌價格太貴,廬大姐又帶記者來到6棟,分別看了208室和4樓靠裡的一間房(一室一廳),這裡裝修和采光沒有兩室一廳好,但也簡單裝修過,家具、電器一應俱全,月租1900元。臨走時,廬大姐叮囑:『最近風聲緊,要租趁早!』
據了解,鳳凰苑於2009年動工,2010年交付使用。記者看到小區入口公告欄張貼著一張《關於重申保障性住房不得轉租、轉借的通告》,其中明確指出:保障性住房不得轉租、轉借或改變用途。據了解,小區的1、6、10棟為廉租住房,2、3、4、5、7、8、9棟為經濟適用房。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標准為1元/平方米·月,物業費為0.6元或0.75元/平方米·月。按此計算,一室一廳的廉租房40平方米,月租(不含物業費)40元,部分戶主卻以2000元甚至更高的價格轉租,從中獲得的利潤十分可觀。
法律規定
保障性住房不得轉租轉借
20世紀90年代,廉租房、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在我國開始出現。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障性住房冒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一是現有的保障性住房數量未能覆蓋所有符合標准的人群,二是房屋退出機制不完善,從而導致二手轉租現象的出現。國家住建部曾明確規定,廉租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等行為,可以收回住房。
《長沙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規定,配租家庭擅自將廉租住房轉租或者變相轉租、改變住房的使用性質、更改戶名、上市交易或者簽定虛假租賃合同的,區房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配租家庭遷出廉租住房,並取消其5年內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
律師觀點
監管存盲區致保障房違規出租
記者連日來在暗訪中發現,除鄱陽小區豐暢苑、鳳凰佳園和鳳凰苑的保障房存在轉租現象外,岳麓區銀杉路的廉租房小區新城小區、開福區四方坪附近的廉租房小區福潤園、雨花區自然嶺附近的經適房小區天凱東苑小區東區,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租現象。
湖南叡邦律師事務所劉明律師分析認為,較大的經濟收益,使很多人鋌而走險違規出租。而在房子分配過程中以及分配後,對於使用者的監管存在盲區,則是導致保障房違規出租情況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他指出,保障性住房轉手出租,實際上是佔用了絕大多數納稅人的資源。
星城夜談
保障房監管須『錙銖必較』
文峰
保障性住房被轉租牟利的現象,非長沙所獨有。對於這種背離保障房政策善意、蠶食社會公平的行為,監管部門必須引起足夠的警惕,從制度設計和加強監管上,進行更嚴格的動態管理。
保障房被轉租的背後,大抵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有關部門未貫徹上級精神,致使保障性住房在分配中存在申請弄虛作假、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審批等現象。以廉租房為例,按照我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要申請廉租房,申請者提供的相關材料是需要經過嚴格審核程序的。相關部門只有在審核階段嚴格把關,纔能從源頭上杜絕少數人鑽政策的空子。
其二,申報者初審時可能符合政策要求,但後來可能收入增加了,卻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從而出現『保障房』轉租現象。這說明有必要設計『有進有退』機制,讓保障房動態流動,以確保本就『僧多粥少』的保障性住房供給最迫切需要的群體。
其三,相應的監管力度偏弱。時下的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公開程度不夠,很多群眾不能方便地看到相關信息,不知道房子分到哪去了。讓更多群眾看到信息,不僅有利於完善監管,而且有利於紓解群眾對部分『保障房』變成『權力房』的質疑。
毫無疑問,對保障房存在的不公現象必須『錙銖必較』,必須警惕保障房政策良好初衷走偏。而要解決個中亂象,需要理清相應審核和監管責任鏈,強化追責力度。此外,還需完善立法,只有在現行保障政策的基礎上,制定更嚴苛的上位法,纔能更好地保障這種公共資源的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