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有關部門獲悉,日前,我市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購房人所繳納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預售資金。
通知要求,開發企業應按照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的5%。
□青島日報/青報網記者崔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