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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訴請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新華區周女士諮詢:我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由於房子離孩子上學的學校很近,戶型及價格也可以,我很滿意,與賣房人見面後我們很快就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由於我當時手頭緊,就與賣房人約定房款分兩次交,我先交80%的房款,待房屋裝修完入住後,再交剩餘房款,交清剩餘房款一個月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違約金爲每逾期辦理過戶一天按房屋售價的萬分之一賠償我。如今,我已經裝修入住,且向賣房人交清了剩餘房款,然而已經三個多月過去了,賣房人卻遲遲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剛開始,賣房人提出讓我寬限他晚幾天辦證,當時我也同意了。沒想到他最近一次找到我說,由於他的女兒快結婚了,向他提出要一套房,所以他不能把房賣給我了,願意賠我兩萬元解除合同。我光裝修就花了近十萬元,賠我這點錢怎麼能彌補我的損失?再說我也不想把房子退給他,請問,現在如果協商不成,我該怎麼辦?
法律幫辦:周女士與賣房人通過中介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屬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現賣房人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的情形,應屬於違約行爲。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周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解除權,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周女士的權利。具體到本案,由於周女士不想解除合同,周女士可以訴請法院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中約定的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並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