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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李某夫婦支付的8萬元購房定金後,臧某單方擡高房價並要求追加定金至40萬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爲此,李某夫婦將臧某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支持了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李某夫婦與臧某通過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定金協議書》。協議約定,李某二人購買臧某位於豐臺區某處房屋,總價款198萬元,購房定金8萬元,雙方於定金協議書籤署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籤署後,李某夫婦按協議約定支付臧某8萬元定金。
同年9月,李某夫婦按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與臧某簽訂買賣合同時,臧某卻單方將房款提高至200萬元,並要求追加定金至40萬元。由於臧某違反《買賣定金協議書》約定,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
李某夫婦後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臧某的行爲致使他們無法購買該房屋,在此期間房屋價格持續上漲,給其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要求臧某返還購房雙倍定金。
臧某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定金協議書》約定,原告最遲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前提供相關審覈材料,但對方未能提供,導致未能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雙方將定金金額變更,原告也予以認可。臧某還稱,在簽訂定金合同時,他身患重病,嚴重影響民事行爲能力,故所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敗訴後,臧某提出上訴。二中院認爲,臧某主張以李某夫婦未提交相關購房資質審覈材料爲由致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不成立。定金交付後,《買賣定金協議書》成立並生效,臧某應履行。臧某主張其因患病導致民事能力降低,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