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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促進本市違法建築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拆除違法建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維護公衆利益,近日,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等八個單位聯合制定並下發《拆除違法建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要求,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搭建違法建築,對存量違法建築,應當帶頭拆除,恢復原樣,消除不良影響。
針對少數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存在違建行爲,《辦法》要求,經相關執法部門告知後,責任人員仍拒不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組織處理或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辦法》明確,對正在搭建違法建築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誡勉談話。對正在實施搭建違法建築的違法建設行爲不糾正或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築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其他組織處理。對經教育和組織處理後仍不糾正違法建築問題以及搭建的違法建築被依法強制拆除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辦法》要求,對違法建築治理不力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