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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一處房產,瀋陽一對離婚夫妻竟將女兒當成了談判砝碼。前妻說不騰房就不讓看女兒,前夫說不讓看女兒就不給騰房,二人僵持不下走進了法院尋求解決。
8月5日,于洪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表示,探望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兒女不能成爲夫妻爭奪財產的談判砝碼。
不騰房前妻不讓看女兒
經人介紹,于洪區的徐先生與朱女士相識並結了婚。婚後,二人共同生育了一個女兒。後來經常因爲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最後鬧到了離婚的地步。兩年前,二人經法院判決離了婚,女兒判歸朱女士撫養。
離婚後,徐先生十分想念女兒,多次給前妻打電話想探望女兒。徐先生說,每次前妻都以各種理由拒絕。徐先生一氣之下將前妻起訴到了于洪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朱女士允許他探望女兒。
對此,朱女士表示,自己之所以拒絕徐先生探望女兒,是因爲當初離婚時判決將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居住的房屋判給了自己,可徐先生住着一直不給騰房。
前夫一月可看女兒兩次
徐先生承認房子確實判給了朱女士,但法院同時也判決朱女士給徐先生11萬元補償款。判決生效後,朱女士一直沒有給自己11萬元補償,所以自己才遲遲沒有給她騰房子。
當徐先生想要見女兒時,朱女士就以孩子當談判砝碼,說不騰房子就不讓見女兒,而徐先生則堅持不讓見女兒就不給騰房子。二人因此鬧得不可開交,這邊朱女士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徐先生騰房,那邊徐先生也將朱女士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探望權。
主審法官找到朱女士對探望權進行耐心細緻地講解,探望女兒與騰不騰房無關。最終經法院協調,徐先生與朱女士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朱女士允許徐先生每半個月的第二個週六可以探望女兒。
夫妻離婚不影響看孩子
於洪法院主審法官透露,《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都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一些單親家庭中,雖然孩子父親和母親的婚姻關係通過判決的方式解除了,財產糾紛也通過判決得以解決。但在離婚過程中,兩人往往是惡語相向,心中依然積聚着不滿的情緒。離婚後,不讓對方探望孩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官介紹,離婚後,父、母各方仍然承擔和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關心、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爲,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