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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父親留下的遺囑應對遺產官司,小劉本以爲穩操勝券,結果因爲遺囑上沒寫明日期,爭議房產最終按照法定繼承。海淀法院昨天判決的這個案例,再次給人們提了醒:遺囑格式、用字一定要規範。
老劉立下遺囑,把房子留給和前妻所生的兒子小劉。老劉去世後,現任妻子張某不幹了,要求按照法定繼承遺產,即她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和小劉平分房產。
“父親的遺囑寫得很明白,把房子給我。”小劉拿着遺囑據理力爭。
遺囑大概內容如下:“我去世後,我和前妻折抵工齡購買的位於海淀區金溝河路的一套房屋留給小劉,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間房,很擁擠,而且在我有病住院期間都是他照顧。老劉,二〇一三年五月。”
張某指出了遺囑兩處瑕疵。“這個‘給’字沒把事情說清楚,是給房屋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而且,遺囑日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寫到日,只寫了年月,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遺囑無效。”
法院最終認可了張某的說法,據此,判決遺囑無效,小劉和張某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爭議房產。
法官講法
自書遺囑三個要件一個都不能少
根據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須要滿足三個要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由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應當註明年、月、日。
另外,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纔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是指由立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按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後兩種遺囑所涉及的見證人不能是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記者高健通訊員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