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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莆田協源石材廠(下稱“石材廠”)法人黃錦春及15戶商戶向本報反映,在拆遷協議未簽訂,補償款及安置地未落實的情況下,2012年12月17日,莆田市荔城區西庚片區拆遷指揮部對石材廠倉庫進行強制拆。遷到目前,企業與這些商戶生存處境窘迫。中華工商時報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調查。
商家生存陷困境
2005年9月,荔城區西庚片區舊城拆遷安置項目啓動。石材廠倉庫位於拆遷範圍內。
20多歲的陳智敏和朋友合夥,在石材廠倉庫開了家汽修廠。他介紹,這次拆遷他們損失了近38萬元。
“我損失了90多萬元,這對生存舉步維艱的小商戶來說真是難上加難。”從事瓷磚等裝修材料銷售的謝志元說。
“損失最大的是我了”,黃錦春說,他不僅還沒拿到補償賠償,石雕作品遭損毀損失兩百餘萬元。“石雕出口行情不好,養活幾十名員工已屬困難,根本沒有能力重新建廠,實在不行,只能讓隊伍解散”。
就石材廠倉庫遭強拆,謝志元等多次向信訪部門反映,但荔城區拱辰街道辦事處均以“根據《信訪條例》,我辦不予受理”進行回覆。
據黃錦春介紹,因拆遷人莆田市土地儲備中心(下稱“拆遷人”)委託評估的價格比石材廠5年前競拍的價格還低,拆遷協議無法簽訂。2007年5月26日,拆遷人向莆田市建設局遞交《裁決申請書》。因審理質證中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及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該局先後作出《中止裁決決定書》和《終結裁定決定書》。
2010年6月21日,拆遷人再次遞交《裁決申請書》。莆田市住建局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44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福建律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晨宇說,這是“違法違規”:莆田市住建局受理拆遷人的裁決申請是違法的。該局未組織雙方調解徑行作出裁決,違反法定程序;裁決內容違法;福建光明評估公司光明評報字(2010)第P(1066)F921-1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因不服莆田市住建局的裁決,石材廠先後向荔城區、莆田市兩級法院提起上訴,均遭駁回。
強制拆遷遭詬病
“此次強制拆遷,有兩個問題令人不解。”黃錦春說。一是土地性質的認定。石材廠土地原爲莆田化工建材貿易公司倉儲用地,該公司屬商業貿易類行業,土地性質按理應爲商貿物流。荔城區政府辦公會議紀要【(2010)2號】明確,“同意石材廠土地性質按工業用地中的‘倉儲’性質予以認定補償;同意在符合產業規劃的前提下,在黃石商貿物流園內按照等面積補差價或等價值同性質原則予以安置用地。”但莆田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鑑定委員會卻無視歷史事實和政府紀要,單方改變計算參數。
二是搬遷補償。根據2011年2月莆田市政府《關於推進城區工業企業搬遷的意見》,繼續在莆田建設符合產業政策的生產性項目,且投資額大於拆遷補償款的,以所在地現行住宅基準地價(2.0容積率)的2.0倍金額扣除土地使用權補償、建築物補償、搬遷補助費總額的差額爲基數給予60%的補貼。但石材廠卻未享受這一政策。對此,指揮部回覆稱,“改造項目啓動實施在前,項目於2006年3月份前頒發拆遷許可證,2006年3月發佈拆遷公告,而《意見》於2011年2月出臺,文件明確指明不適用文件出臺前的徵地拆遷項目”。然而,記者在《意見》中並未找到該規定。
2012年5月16日,在未製作及送達“准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的情況下,荔城區法院作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將房屋交付拆除。
“荔城區法院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黃錦春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應先補償、後搬遷”、“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等,訂立補償協議”。截至目前,石材廠未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也未拿到分文補償,安置地更不知在何處。
黃錦春介紹,荔城區給石材廠的補償爲69萬元/畝(含土地和地面建築物),同片區相鄰的僑發鞋業27畝工業用地連房屋評估2300萬元,賠了4200萬元並獲得60多畝安置地;黃金模具約10畝也得到2000多萬元補償,補償明顯不公。最高法《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存在“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情形,人民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向荔城區法院發去了採訪函,但未獲回覆。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就被拆除房屋和屋內物品等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莆田市住建局《裁決書》亦如此要求。但指揮部既未盤點造冊,也未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黃錦春說。
對此,荔城區政府及指揮部在給記者的回覆中均給予否認,並稱“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執行”。
對此事件本報將繼續給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