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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申請人收入不同,分爲0.75元/月·建築平方米和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50%和70%收取
●前期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後新簽訂合同時按此標準執行
本報訊本月起,我市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重大調整,實行保障房統一申請、並軌運行,新增申請家庭主要面向公租房。日前,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聯合出臺《關於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並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根據該意見,公租房租金將實施差別化原則,按照申請人收入不同,分爲0.75元/月·建築平方米和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50%和70%收取。而我市前期已完成配租的公租房今後新簽訂合同時將按此標準執行。
該意見要求,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方式將調整爲統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不再區分申請房源類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並核發統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記通知書。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項目租金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餘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
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羣體),可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額度爲實際負擔租金標準總額的50%,一次減免最長期限爲1年。
租賃週期設定上,《意見》規定,原則上3年爲一個租期,租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續租。續期租金另行調整,在租期屆滿3個月前公佈執行。
□青島日報/青報網記者崔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