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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高新區綠城百合花園的劉先生致電本報“有事您說”欄目熱線稱,小區物業不給辦理車位空置,他想知道這是否符合規定。濟南市物價局工作人員稱,相關規定是在2012年8月開始實施的,如果物業合同是在此之前簽訂的且規定空置車位收費問題,就應該按照物業合同的規定行事。
“房子已經申請空置成功了,物業費給按七成收取,但是物業始終不給辦車位空置。”劉先生稱,自己的車位是購買的,但每個月還要交幾十元的停車服務費,物業方面堅持稱車位不能辦理空置。
“住房空置半年以上可以申請按空置房收取物業費,但是車位不可以。如果是業主購買的車位,無法申請空置;如果是租的車位,那麼不管停不停車都得交租金。”綠城百合物業工作人會員稱。
據瞭解,2012年8月開始實行的《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車位未停放車輛空置半年以上的,經車位產權人或車位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停車服務費按照收費標準的70%收取。“不過,如果物業與業主是在該法規實行之前簽訂的物業協議,並且協議中規定控制車位正常收費,那麼應該按照原來的合同。”濟南市物價局相關工作人員稱,
該工作人員還稱,如果物業合同是在該法規施行之後簽訂的,而且物業公司拒絕辦理車位空置,那麼業主就可以向物價局反映,“物價局會責令當事物業按照規定辦理車位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