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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楊漸通訊員今法
家住下沙豫園公寓的朱先生,從年初開始就沒消停過,他停在小區裏的車,擋風玻璃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石塊砸碎了。
朱先生一家家找過去,發現6樓有戶人家在裝修,認爲石塊就是從這掉下去的,便將6樓的業主告上了法庭。
但由於事發時沒有目擊證人,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最終敗訴。
雞蛋大的石頭和臉盆大的洞
去年8月28日下午,朱先生吃過午飯準備開車外出。當他走到車旁,被眼前的一幕驚呆了——橋車前擋風玻璃上被砸出一個臉盆大小的洞。
朱先生很納悶,自己沒有得罪過人,車子也沒佔用別人的停車位,怎麼就被砸了?
朱先生在駕駛座下找到一塊雞蛋大小的石塊,上面還沾着水泥。
朱先生懷疑,石塊是從樓上掉下來的,很可能是正在裝修的人家。
於是朱先生找來保安,一起上樓,挨家挨戶詢問。
這一找,還真找到在裝修的人家。“6樓有業主在裝修,家裏很亂,堆着很多建築材料,陽臺上的水泥還沒幹透。”
不過,6樓的業主不肯承認。朱先生說,如果對方承認了,認個錯,自己不會揪着不放,畢竟都是鄰居,擡頭不見低頭見的。可對方不承認,讓他很寒心。
無法證明高空拋物致車輛損壞
朱先生將6樓的業主起訴至開發區法院。“我有當時車子被砸的照片,還有石塊,看他怎麼抵賴。”
朱先生以爲自己穩贏的案子,結果卻出乎意料。
事發不久,朱先生要用車,便自掏腰包把車修好了,沒有做過鑑定,他無法證明車輛的損壞與石塊之間有因果關係。
最重要的是,朱先生無法證明車輛的損壞與高空拋物有關。
“如果認定是高空拋物導致,即使對方不承認,他也可以起訴整棟樓的業主。但現在,即使證明石塊是6樓家的,也不能說明石塊和車輛損壞有直接關係。”
負責承辦案件的陳法官說,如果證明朱先生的車子受損與高空拋物有關,就算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也能由有可能實施侵權的所有人一起承擔責任。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無辜,就要負舉證責任,比如自己家裏當時沒人、窗戶緊閉等,如果舉證不力就應該承擔責任,這種判例已經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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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物主不明
可能拋擲的住戶都要賠
201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當拋擲物主人不明時,由可能拋擲的住戶共同補償。
開發區法院陳法官表示,高空拋物民事案件中,如果有人證或物證證明物品出處和所有者,則所有者承擔侵權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如果沒有目擊者,或者難以確定物品出處,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是要有嫌疑的樓裏業主來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如果證明不了,就必須一起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