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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對房屋交易的監管將更加嚴格和細緻,昨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房時要公示樓巴、車位等七大項內容以保障購房者權益。此外,《辦法》也明確小區車位不能預售,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銷售、出租。
將出臺車位租售管理辦法
爲了加強車庫車位的管理,《辦法》作了程序性的規定和授權性的規定,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租和銷售車位前,要將租售方案和產權情況證明在小區的出入口和公示欄公示30天以上。租售方案和公示情況要經公證部門公證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辦法》也再次明確了車位(車庫)不能預售。據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後方能出售。《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銷售、出租。
而車位(車庫)租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房地產宣傳不得含升值承諾
《辦法》明確,嚴格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的法定樓盤名稱推廣銷售商品房,不得使用虛假或與批准標準名稱不符、不規範的宣傳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現在在銷售時開發商使用了模糊的概念,本來是寫字樓又說成是公寓。這次我們就要求住宅就是住宅、寫字樓就是寫字樓,必須與許可登記內容一致。”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說。
《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須公示的七大具體內容,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明;商品房銷售方案及銷售進度控制表,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具體設置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並明確標示建築區劃內以及區劃外直接相鄰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以及建築區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化糞池、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車位(車庫)、肉菜市場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功能、用途、具體位置、規模和數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