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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經典認爲,受益原則(即誰受益誰支付)是保證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最優選擇。但問題在於,有的公共產品如路燈難以分割其效用;有的公共產品如進出社區綠地,去甄別是否屬於社區居民的成本又過高。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轄區內居民可承受能力的高低,收費或者收稅,纔可能維持上述公共服務的正常運轉。換言之,保證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可持續供給高於誰受益誰支付倡導的公平原則。
具體來講,房產稅是要求,只要你在該社區擁有房產,即使您的家庭短期內不太需要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暫沒小孩入學入托,也沒有私家車佔用公共道路,甚至沒有居住於此,都必須依據住宅面積的大小及所居住房產的價值徵稅。大多數房產稅收入都用以改善和維持所在轄區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這一思路的背後,有着地方政府面對轄區居民訴求的內涵,也有着強烈的區域治理結構的內在邏輯。
不難發現,我國的房地產稅如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很難迴避這一稅種收入與支出的屬地特性,也難以繞過房產稅特有的分稅制屬性。
房地產稅立法應具有戰略眼光解決好三個方面問題
那麼作爲本輪改革起始點之一的房地產稅研討,該如何理解並怎麼起步呢?
按照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我國體制改革的重頭戲是財稅改革,而繼續深化分稅制改革又是其中的重點領域。
與“94稅改”不同的是,今天的財稅改革不是要提高財政收入佔G D P比重,而是要穩定宏觀稅負;今天的財稅改革也不是要穩定提高中央財政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而是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真正意義的房產稅或房地產稅,需要調查研究微觀設計———對計稅依據、房屋及土地保有情況、徵稅期限及稅率都要有明確的數據支撐及科學的測算。
而更重要的是,房地產稅立法調研應具有戰略性的眼光,將關係改革發展的脈絡清晰展現。如下三個方面有必要突出出來。
第一,要解決好房地產稅與中央、地方財稅關係調整,及地方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問題。
房地產稅具有的屬地特徵決定了如若推進,中央與地方財稅關係有待調整。目前我國財政收入超過30%用於轉移支付的情況有可能會改變。況且,房產稅確實是彌補地方財力不足的不多選項之一。讓地方政府肩負起轄區治理事務,建立現代國家治理結構下的區域治理模式,是房產地產稅肩負的一項重要功能。當房地產稅與地方公共產品或服務相關聯,居民對政府的期望及要求也隨之上升,促進政府管理績效的提升也將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應該說,這一傳導機制對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是有益的。
第二,房地產稅與穩定稅負的關係,合併重組房地產相關稅收,避免重複徵稅。
目前關於房地產稅的爭議無非是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對國有資源使用權收費乃至徵稅並非沒有先例,比如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水資源稅費改革。關鍵是房地產稅一旦立法推行,應對現行的其他與房地產有關稅費(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等)合併或減免。這一方面是對重複徵稅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也是穩定宏觀稅負總要求的貫徹。簡言之,房地產稅不應該是純粹意義上的增稅政策。
第三,房地產稅牽動的其他領域改革———戶籍制度、公共服務資金供給制度和行政效率改革。
房地產稅與居民遷徙制度有關聯。我國要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就要對要素流動特別是人口流動有所準備。各國經驗表明,具備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和較高行政效率的地區很可能是吸引優質人才的重要因素。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要保證這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有效供給,轄區內的房地產稅將是主要的財力來源之一。因此,房地產稅在財稅改革的大背景下將可能具有較強的稅收競爭乃至區域競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