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房時發現房子多處漏水,並在入夥驗房交接表上如實登記。然而,事隔5個月之後,開發商才徹底解決業主馬先生的問題。昨日,馬先生致電本報《維權三人行》欄目,諮詢房屋漏水他能否拒絕收房?由此造成了收房延期,開發商是否應賠償?
投訴:房子漏水致延期收房
馬先生在黃陂摩卡小鎮樓盤購買了一套89.88平米的商品房,房子位於頂樓。
去年12月26日他接到開發商的入夥通知書後前往收房,但他發現,房子有漏水問題,並將“屋面疑似露水痕跡”、“客廳牆角漏水痕跡”的問題記錄在入夥驗房交接表上,要求開發商修復。
此後,他多次電話聯繫瞭解維修進展,“房子準備今年初裝修的,問題沒有解決無法裝修。”馬先生說,小區物業一直要求他先收房,自己則堅持“房屋未達到質量要求,不可能收房”。
馬先生和物業之間“扯皮”,導致遲遲不能收房。馬先生想搞清,違約責任究竟該算誰的?物業要求從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納物業費是否合理?
物業:對違約賠償不予認可
馬先生說,距開發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已逾期150天,按照合同約定,“逾期超過30天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2.1的違約金”,開發商應據此賠償他違約金近2萬元。
除此外,馬先生還指出了開發商的另一項合同違約。他收到的《入夥手續書》中的第三、四項要求,業主要與物業中心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並預繳一年物業服務費。最後一項纔是在物業服務中心領取房屋鑰匙。而在他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交納有關稅費(含物業服務費)作爲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
對此,記者聯繫上摩卡小鎮物業相關負責人陳工。他對馬先生提出的違約賠償表示不予認可。“目前馬先生反映的問題均已修復到位,房屋漏水比較常見,不屬於結構性的嚴重質量問題。”陳工說,交房物業已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若房屋有質量問題,馬先生可以繼續找開發商協商解決。
律師:若屬質量問題可以拒絕收房
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李德斌律師表示,現實中,開發商與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購買合同》中,往往未就交房的具體質量問題等細節約定,從而導致在實際交房過程中產生諸多爭議無法及時有效解決。
“本案中,馬先生在驗房中發現房屋存在小範圍漏水痕跡問題,一般爲瑕疵,業主不應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爲由拒絕收房,也不應以此拒交物業費。若經證明爲房屋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的漏水,則業主有權拒絕收房,並可追償開發商相應延遲交房違約責任。具體屬於何種程度問題,可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李德斌說,作爲開發商,在購房者驗房過程中反映漏水問題後,應及時解決。
同時,在購房者收房後,開發商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則應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