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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天通苑9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如何過戶的,前後兩個房主各執一詞,一個說是借錢買房後被對方使用僞造的身份證辦理過戶,一個說是借名買房後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前房主劉先生認爲,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未盡到審覈義務,被他人使用僞造的證件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起訴要求撤銷其於2009年核發的房產證。昨天,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
訴稱買房12年後發現被過戶
劉先生起訴稱,2000年初,其通過申請獲得了本市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並於2001年6月19日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小區東苑二區一套房屋。隨後,其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此後,由於戴先生在北京沒有居住地,其便將房屋借給他居住。然而,2013年底,其需要使用該房屋時,卻發現涉案房屋已被過戶至其他人名下。
劉先生趕緊前往住建部門查詢該房屋的轉移登記檔案,發現2009年,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就被過戶到戴先生名下。但劉先生表示,其本人從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是戴先生利用其身份信息,使用假的身份證明,冒名辦理了過戶手續。
劉先生認爲,市住建委作爲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沒有審查產權人的身份信息,並因此導致原本屬於自己名下的房屋被轉移到他人名下,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爲此,劉先生起訴要求法院撤銷2009年核發的那份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因爲這起行政訴訟涉及到戴先生的權益,爲此法院將戴先生追加爲第三人。
朋友承認當初是借名買房
昨天上午,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劉先生與第三人戴先生均未露面,只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面對起訴,市住建委的代理人表示,2009年5月13日,劉先生和戴先生二人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同時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買賣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審查後認爲材料符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遂爲雙方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併爲購房人戴先生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代理人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核發房產證的行政行爲程序合法,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這套房屋是2001年戴先生借用劉先生的資格購買的,雙方約定五年之後辦理過戶手續,戴先生爲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並進行了裝修,以及在之後的幾年中一直償還銀行的貸款,其在這套房屋中居住到2009年。
2009年初,因急需金錢週轉,於是戴先生找到劉先生協商後一同前往住建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其堅持認爲房產證沒有任何問題。
庭上出現兩個版本身份證
爲了證明戴先生辦理過戶時使用了僞造的身份證件,昨天上午劉先生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張身份證的複印件,並聲稱這纔是劉先生真正的身份證,同住建部門當年審覈材料中的身份證存在出入。
記者看到,雖然兩份身份證的姓名、住址、證件號等信息均一致,但兩個身份證上劉先生的照片從髮型和相貌上都存在一些出入。此外,兩個身份證的背面雖然發證機關都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但有效期限不同。
但是當市住建委的代理人要求查驗該份證據的原件時,劉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原件在換證時已經被公安機關收回,因此無法提交原件供法庭查驗。住建委的代理人隨即以未見到原件爲由拒絕對這份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則表示,不知兩個複印件存在差異的原因,並堅持當時辦理過戶時是雙方一起去的。
除了提交這份證據,庭審中,劉先生的代理人還提出,住建委手中檔案中留存的當年辦理過戶手續的材料上劉先生的簽字都是僞造的,並向法庭申請進行筆跡鑑定。
-庭後追訪
房價漲朋友反目
昨天法院並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後,旁聽席上原告劉先生的母親告訴記者,當年因爲家裏沒錢,因此找戴先生借錢買房,雙方約定房屋到手後由戴先生居住,並按月償還貸款,並將房產證放在戴先生處作爲抵押。“後來我家錢湊夠了,想把錢還給他,拿回我們家的房產證,但一直聯繫不上,後來我們才知道房子被他過戶了。”劉母說,當時這套90多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價格不到20萬元,而按照現在當地的房價,這套房屋價值近200萬元。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則堅稱當年戴先生只是借用了劉先生的購房指標,“當時都是朋友關係,因此並沒有文字上的約定。”代理人說,2009年拿到過戶後的房產證後,戴先生因着急用錢,已於2010年初將房屋出售,並過戶到他人名下,目前戴先生與這套房屋已沒有任何關係。
晨報記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