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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法制辦通報了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的“重頭戲”《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有望年內出臺。據介紹,《條例》規定本市保障性住房將實行封閉運行;另外,收入不再是申請保障房的“門檻”,以“無房”作爲受保障人羣的惟一定性標準;《條例》的另一較大突破是把保障房向非京籍人員開放。
保障房不再“上市”流通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的是保障居住權,而不是盈利,《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保障性住房封閉運行。”市政府法制辦法規三處處長楊紅介紹道。
按照目前的政策,具有權屬轉讓功能的保障房普遍被定性爲只在一定時期內限制流通的商品房,基本上是作爲一項福利一次性地將權屬完全分配給購房者,在購房者居住、擁有不算太長的時間後即可作爲完全的商品房進行流動,這一事實造成了保障房大量流失,使得保障房購置與交易環節出現了大量的權力尋租行爲,甚至有些人把購買保障房當作了“長期”投資。
在今年本市“兩會”上,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柴強委員就建議保障性住房應該封閉運行。他建議,保障房買賣應限制在被保障人羣範圍內,如果住戶不再居住,應該以原價或根據房價波動適當加價,由政府回購,重新分配給被保障人羣,這樣既能實現對保障性住房的“去投資化”,也可以保證一定的流動性,最主要的是,確保保障性住房永遠歸屬於受保障羣體。
無住房將成惟一定性標準
一直以來,個人收入一直是申請經適房、兩限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一道硬性“門檻”,但記者瞭解到,《條例》將打破這一“門檻”,以“無房”作爲受保障人羣的惟一定性標準,收入情況暫不納入准入標準。
“無房是指在本市沒有住房。”楊紅說,之所以不把收入列爲定性標準,是因爲現在收入多元化,很難查明,而有無住房都有明確記錄,便於操作。“不過,還是會參考實際收入來確定申請順序,收入少的應該放在申請前列。”
此外,《條例》的另一較大突破是把保障房向非京籍人員開放。“非京籍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應該滿足兩個條件,名下無房,在京工作一段時間且比較穩定。”對於在京工作時間長短,楊紅表示《條例》初步設想與目前市公安局正在起草的《居住證管理辦法》相銜接,具體標準還在調研中。
對於騙租、騙購保障房的,楊紅表示,有關部門正計劃成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機構,專門審查申購資質以及房屋售後情況,發現申請人有欺詐行爲的,不僅要收回房屋,還要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保障房,並記入不良信息記錄,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另據介紹,曾享受過單位福利分房但將房屋賣掉,目前“無房”的市民,也沒有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質。
《條例》暫不涉及“共有產權房”
近日,住建部明確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六城市試點“共有產權房”。楊紅表示,《條例》暫時不會涉及“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保障對象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持有,保障對象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對處於“夾心層”的個人和家庭而言,讓他們有了圓住房夢的機會。這些家庭和個人既夠不着申請廉租房的標準,也難以出資買下普通商品房,政府幫忙,他們則可以購買擁有產權的商品房。此後市民若是“贖回”產權,政府還能夠回收土地出讓淨收益和各種稅費,以及部分增值收益,更有利於積累後續的保障房資源。
楊紅看來,《條例》關注的是更基本的保障性住房,而“共有產權房”的性質偏向保障性商品房。“《條例》明確建設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法定責任,並要求政府設置專項土地儲備,劃撥專項預算,優先安排保障房建設,切實保障羣衆的住房權。”此外,楊紅介紹,除了政府出資建設外,《條例》還鼓勵吸引社會力量、單位建設保障房,擴大保障房來源。
居住證管理辦法立法力爭年內完成
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55項立法項目。其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共12項;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共15項;調研項目共28項。
今年部分立法計劃亮點項目
力爭完成項目:
1、控制吸菸條例(草案)
2、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
3、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
4、居住證管理辦法
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
1、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2、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
3、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草案)
4、工資集體協商規定
調研項目:
1、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3、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5、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