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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成都5月19日電(記者劉忠俊)19日,四川省消委會發布消費警示稱,今年以來,成都市不少消費者反映購房合同上明確購買的是“住宅”性質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產證上卻寫着“公寓”。消費者認爲開發商涉嫌欺詐,並提出大額索賠,從而引發消費糾紛。
消費警示中稱,今年3月,成都市民白女士投訴某置業公司,稱2011年11月其在成都市成華區以70餘萬元價格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上明確約定爲“住宅”,辦理產權時卻變成了“公寓”。白女士到相關部門查詢後發現,該房的規劃用途確實是“公寓”。但從選房、簽訂購房合同,再到交房全過程中,開發商都沒有明確告知該商品房的真實性質。
據介紹,高層住宅小區內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定性,兩者存在區別。成都市規劃管理局出臺的《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關於公寓一詞的解釋爲,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設計規範》和《住宅建築規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按照該規定達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稱爲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公寓的日照達不到這個要求,並理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體現。
2005年成都市規劃、國土、房管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公寓”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要求,規劃部門對公寓進行規劃審批時,應在覈發的審批文件中進行明確標註,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中對公寓必須明確標註,房管部門對公寓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明確爲公寓,並在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一欄標註爲公寓,建設單位應在各種正式文件盒宣傳材料中對公寓進行如實表達。
四川省消委會相關工作人員稱,從投訴處理情況來看,少數開發商對規劃爲“公寓”的房屋,並未遵循“如實表達”的政策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一直按照“住宅”對外宣傳和向消費者推銷,甚至寫進購房合同,直到辦理房屋產權時才暴露出來,從而引發糾紛。四川省消委會認爲,消費者所購商品房由“住宅”變“公寓”,實質上是個別開發商隱瞞實情,將“公寓”當“住宅”銷售,欺騙消費者,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四川省消委會相關工作人員提醒稱,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看房、選房開始,就要主動詢問、弄清楚所選商品房到底是住宅還是公寓,切忌盲目聽信銷售人員的推銷之辭,必要時應當到當地規劃房管部門查詢。在房屋性質不明確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質的費用。一旦發現“住宅”變“公寓”等問題,及時向各級消委會或消費者協會、行政部門投訴或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商品房經營者要誠實守信,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商品房性質,要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銷售時如實告知商品房是“住宅”還是“公寓”性質,不得有任何隱瞞或誤導。因隱瞞商品房性質導致的消費糾紛,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應該進一步規範開發商銷售行爲,要求其對商品房性質信息明確公示,真實有效告知消費者,對於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要依法立案查處,並作爲企業信用信息向社會公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