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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上明確標明購買的是“住宅”性質的商品房,但拿到手的房產證上卻變成了“公寓”,5月19日,記者從四川省消委獲悉,今年以來,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受理了數起商品房性質變化的投訴。省消委也提醒廣大市民,在購房時,一定要主動詢問商品房的性質,必要時可到當地規劃房管部門查詢。
案例:住宅變公寓“日照時間”縮水2011年,資陽市民白女士在成都市成華區購買了一套70餘萬的商品房。11月30日,白女士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上面明確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爲“住宅”。然而,今年3月份,當她拿到房產證時,上面“規劃用途”一欄卻寫着“公寓”。
“明明購房合同上說的是住宅,怎麼又變成了公寓了呢?”白女士很疑惑,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以及籤合同時,都沒有告知她所購買的房子是公寓,“如果知道了,肯定不會買!”
“住宅”與“公寓”其實是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全國各地對於兩者的區分不盡相同。在成都,兩者主要根據日照時間進行區分。
按照成都市規劃管理局出臺的《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建築設計規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即公寓不能夠滿足“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照不低於2小時(三環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的要求。
質疑:開發商爲提價瞞報房屋性質?對於住宅變身公寓,開發商向白女士給出的解釋是,整個樓盤都是籤的住宅,但每棟樓中,總有一些房子不能達到《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的日照要求,因此,30%的房子在向房管局備案時只能改爲公寓。
然而,是住宅還是公寓,其實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定性。2005年成都市規劃、國土、房管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公寓”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要求:“規劃部門對公寓進行規劃審批時,應在覈發的審批文件中進行明確標註;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中對公寓必須明確標註;房管部門對公寓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明確爲公寓,並在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一欄標註爲公寓;建設單位應在各種正式文件和宣傳材料中對公寓進行如實表達”。
公寓達不到住宅的日照要求,價格就應該低一些,但白女士卻沒享受這樣的福利,對此,她質疑開發商明知道是公寓,卻以住宅銷售,就是爲了提高價格。目前,雙方正在協商處理辦法。
律師說法屬根本性違約開發商應賠償損失
“購房合同和備案以及房產證上的信息不一致,這屬於開發商的欺詐行爲。由於關係房屋性質的改變,該行爲已屬於合同根本性違約。”四川豪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子豪說。
今年3月15日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劉子豪說:“開發商在銷售時如實告知商品房是‘住宅’還是‘公寓’性質,不得有任何隱瞞或誤導。”
針對白女士的情況,劉子豪建議其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根據《合同法》,消費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願意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則應按照合同中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消委提醒購房前主動詢問房屋性質
除了白女士外,南充的母先生、郫縣的熊女士、成都的苟女士也都有過類似經歷。對此,省消委相關負責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主動詢問、弄清楚所選商品房到底是住宅還是公寓,切忌盲目聽信銷售人員,必要時,可到當地規劃房管部門查詢。“在不確定房屋性質之前,最好不要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質的費用。”
開發商也應誠實守信,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向其如實告知商品房性質。“如果確實遇到這類問題,消費者可及時向各級消委會或消費者協會、行政部門投訴或者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說。
華西都市報見習記者吳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