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關於“深圳市‘小產權房’確權”報道引發關注。24日,深圳市查違辦對此進行澄清,稱當前是對深圳市有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開展試點工作,外界對此解讀爲“小產權房確權”系誤讀。另外,深圳並不存在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
據悉,今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試點工作正式啓動。深圳市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該《實施辦法》,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一戶僅有一棟可辦理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證。
據瞭解,《實施辦法》第39條中,對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依法按照深圳市有關規定申請轉爲商品性質的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辦理初始登記後,原村民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48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申請轉爲商品性質時的公告基準地價的10%補交地價;已依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處理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證的符合原村民“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違法建築,已取得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鑑定合格報告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憑證的,也可以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轉爲商品性質。
《實施辦法》規定,對非原村民所建,以及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未經批准建設的住宅類違法建築,不予處理確認。深圳市查違辦表示,這類建築屬於非法房地產開發,政府不認可、也不保護非法買賣非法房地產開發房屋的行爲。
此外,深圳市查違辦稱,深圳不存在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其表示,“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向社會公衆租售的房屋;國家層面的相關文件提及“小產權房”時實際側重於三個方面,一是佔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佔地的違法性;三是主體方面強調是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
深圳市經過1992年、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深圳市原農業戶口人員已全部轉爲城市居民,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爲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了從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二元結構到國家所有的一元結構的轉變。在深圳市土地已經國有化的大背景下,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在佔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着本質區別,是農村城市化的歷史進程中所產生的若干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