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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蔡希娜報道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近日公佈,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進行規範。辦法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論證;符合要求的,應當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予以公佈。辦法同時明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或者根據徵收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蔡希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