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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4月23日訊(記者邱曉宇)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業主可提出書面申請,由物業公司確認後,可以減免物業費。
日前,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主任於守賢,參加在線問政,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政策等問題爲網友答疑解惑。
有網友提出,居住的房子是房改房,房改房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需不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可不可以暫緩交納?於守賢解答,根據相關規定,房改房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可以緩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產權人憑房屋產權證(原件、複印件)、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可以到所在區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大廳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窗口打印緩交通知書後辦理房屋買賣等相關手續。
一位網友去年6月入住海岸路6號海岸馨園小區安置房內,但開發商一直未辦理房產證。所以一家人一直在外租賃房子,海岸馨園的房子也一直未裝修入住。他詢問這種情況能否免除物業費。
於守賢介紹,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可以減免物業費。根據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減免幅度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下同),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合同約定標準(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二是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後空置一年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物業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90%交納。業主大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