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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4月23日訊(記者馬雲雲通訊員陳宜森石玉珍)商河的李秋鐵看好了一套二手房,付清全部購房款後,賣方王雪卻拒絕交房。法院審理髮現,由於這套房屋至今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王雪當初從開發方購買的這套房屋,就沒有取得所有權,所以法院無法支持李秋鐵的訴訟請求。
2011年4月28日,王雪把自己位於商河縣某樓盤的一套住房賣給李秋鐵,李秋鐵很快付清了購樓款。半年後,李秋鐵需要入住這套房屋,卻遭到王雪拒絕。李秋鐵把王雪告上了法庭。
商河法院一審認爲,由於該樓房是由商河縣某局建設,至今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以在王雪向商河縣某局購房之初,這套樓房就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因此,上述兩份買賣協議都沒有辦理登記備案。因此,李秋鐵要求王雪向其交付該樓房的訴訟請求,法院無法支持。2013年5月,商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秋鐵的訴訟請求。
李秋鐵對這一判決不服,依法向商河法院申請再審。經商河法院再次審查,認爲一審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法官提醒,切不可貪圖便宜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屋,以免以後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