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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萬財物被盜狀告物管一審遭駁回
本報訊(記者徐一斐通訊員楊婷)業主家中財物被盜,把責任歸咎於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安責任,將其告上法庭。近日,越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物管公司可證明其在保安設施方面有所舉措,駁回了業主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PK
業主:
近9萬財物被盜
物管應承擔全責
去年八月,楊女士外出返回家後,發現家裏被小偷撬窗入室盜竊,遂向派出所報案。楊女士經自行清點,失竊的財物包括現金、金銀首飾、電子產品、名貴菸酒等,價值合計近九萬元。
之後,楊女士說,自己對房屋的所有門窗都加裝了防盜設施,每次外出也認真鎖好所有門窗,已盡到了居家的所有安全防範工作。她表示,入住物業以來,一直自覺遵守業主公約,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但小區物管公司承諾的24小時巡查和固定崗位值班的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楊女士認爲物管公司應賠償其全部被盜損失。
物管:
已採取安保措施
不應當承擔責任
物管公司稱物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爲:一、物管公司已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的義務,在合同義務範圍內沒過錯行爲;二、物業管理合同並沒有約定業主的財產損失由物管公司進行賠償,物管公司對業主的財產不具有保管的義務;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管公司對物業管理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起協助作用,並不是防範工作的主體,且物管公司實行了24小時巡邏、配備攝像頭等行爲,已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四、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但犯罪分子並沒有抓獲,案件沒有偵破,由此楊女士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證據不充分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楊女士和物管公司之間成立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管公司應履行保安職責,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安全防範,負有一定的保安注意義務,並實施必要的正常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
本案中,物管公司的舉證可初步證明其在出入人員登記、保安值崗、電子監控等小區保安措施方面有所舉措,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而楊女士提交的證據未能充分證明物管公司對其遭受的損失存有重大過錯,且楊女士據以提起本次訴訟的刑事案件仍處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楊女士所主張的損失及責任認定未經法律程序確認,故楊女士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一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