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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昨天發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將試驗區內試點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審批權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並大幅縮短審批期限。
據瞭解,在審批主體上,以往《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覈同意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而昨天出臺的《辦法》將審批權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審查期限上,以往申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個環節,審批期限共爲五個月,而《辦法》將這兩個審查環節合併簡化,整個審批期限縮短爲兩個月。
《辦法》還規定,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准入門檻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萬元人民幣”,“有必要的場地、設施、技術方案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等。(記者吳衛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