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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錢芳塗浩)認爲房東姚先生未盡到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導致董女士煤氣中毒身亡,董女士家屬將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記者今天獲悉,該案二審審理過程中,經北京二中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姚先生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5萬元的調解協議。
2006年4月,姚先生與馮某(董女士愛人的哥哥)簽訂租房協議書,將一間鋪面房出租給馮某,並約定不得轉租和轉做他用,不得改變房屋結構。2011年4月,雙方口頭約定,姚先生又將一間北房出租給馮某。同年6月,姚先生髮現馮某將鋪面房和北房部分房屋結構進行了改造,但未予阻止。姚先生看房時曾發現馮某夫婦、董女士夫婦四人在出租房內居住,亦未進行阻止。2013年1月,董女士在改造後的承租房內燒開水時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去年5月,董女士家屬訴至一審法院,認爲事發房屋屬於違章建築,沒有合法出租手續及條件,沒有設置供暖設備,也沒有安裝必要通風、排煙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姚先生沒有盡到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故請求判令姚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萬餘元。姚先生辯稱,自己是把房屋出租給馮某,而不是出租給董女士及其家屬;取暖爲空調,房屋適宜居住;董女士是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不是房屋導致其死亡;董女士在燒水時操作不當,且其本人應有一定的防護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馮某擅自改動格局,應承擔主要責任;自己也支付了救護、搶救費用,故不同意董女士家屬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姚先生髮現馮某將部分房屋結構進行了改造,未予阻止,發現馮某夫妻以外人員居住在承租房內,亦未進行阻止。姚先生作爲出租人,對房屋具有監督檢查、安全提示義務,但現有證據未證實姚先生已盡上述義務,其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董女士爲成年人,未確認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在經改造後廚房內使用煤氣導致發生事故,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據此,判決姚先生賠償董女士家屬13萬餘元。判決後,姚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審理過程中,經二中院法官調解,最終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法官提示
市民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確保屋內基本生活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如發現有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防止發生意外。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從租客一方講,將房屋轉租他人或者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均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即便徵得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改造,也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在多人合租住房時,由於使用人相對較多,因此還應當特別注意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