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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鄭平通訊員/李世寅張慶爭)四歲多的女童在出租屋樓頂墜樓身亡,家屬一紙訴狀將房東告上法庭,提出近30萬元的賠償。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以樓頂圍欄不符合建築標準爲由判處房東承擔三成責任,賠償179143.75元。
房東:死者父母疏忽大意
伍某是東昇鎮某出租屋的產權人,劉某平、王某麗爲出租房屋二樓的租戶。2012年12月30日下午3時許,劉某平和王某麗兩個女兒從三樓天台上墜落,4歲半的劉某琴經搶救無效死亡。去年3月27日,劉某平、王某麗將房東伍某訴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由於房東在樓頂臨空處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設置防護和警示措施,致使其女兒墜樓醫治無效死亡,房東伍某應承擔一半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房東賠償各項損失323151元。
伍某辯稱,事發出租屋共三層,劉某平一家租住在二樓,樓頂天台已修建圍欄,且通往樓頂的樓梯間平時用門栓拴住。伍某認爲,自己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女童墜亡是其父母重大疏忽所致,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樓頂圍欄不達標
死者的父親證實,平時兩個女兒都由奶奶照顧,但事發時奶奶外出買菜,且未將房門反鎖。法院認爲,劉某琴姐妹均屬未成年人,劉某平夫婦作爲監護人,負有保護人身安全的職責。而事發當天,劉某平夫婦及其母親均未履行監護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現行《住宅設計規範》,三樓頂天台圍牆高度不應低於1.05米,且應設計爲防止兒童攀登。但房東伍某提交的照片顯示,通往出租屋天台的樓梯間共有兩道鐵門,天台三面有0.82米高的圍牆,緊靠圍牆則有若干比圍牆略矮的花壇,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房東應對幼童墜亡承擔次要責任。根據現行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法院認定原告的賠償總金額爲563812元,故判決房東承擔三成責任,向原告賠償169143.75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一萬元。一審判決後,伍某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訴,但於不久前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