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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律師姜海向濟南市房管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其代理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的房產登記信息。次月,該局答覆稱,因姜海未明確房屋坐落及權屬證書編號,不符合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的查詢條件,決定不予公開。
姜海起訴稱,濟南市房管局設置查詢限制,侵犯了《律師法》賦予律師的查證權利。
2013年9月,濟南市中院作出終身判決,認爲律師申請查詢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的房產信息,應根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房屋坐落及權屬證書編號,在其未能明確的情況下,房屋登記管理部門予以拒絕並說明理由,並未侵害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